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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实验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来源:济南奥数网整理   作者:奥数网编辑   2011-06-27 13:54:43

  山东省济南实验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全称:山东省济南实验初级中学。

  学校性质: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

  办学规模:初中三个年级。

  学校地址:初一初二级部——山东省济南市经六路220号

  初三级部——山东省济南市建设路97号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理念:精诚办学,追求卓越。

  第四条学校精神:精诚、精美、精细、精深。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崇德尚美,志存高远。

  第六条学校的使命: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全面发展,培养特色人才,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党政管理

  第八条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决定在学校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分层次做好学校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管理与监督工作。树立科学的人才观,逐步形成发现、培育、使用、激励优秀教育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审批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竞聘方案。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对涉及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干部推荐和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按照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参与决策。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员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五)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

  (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党支部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专兼职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切实加强教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教育观和人才观。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八)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老干部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支持民主党派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支持校长做好学校各项工作,为校长完成好学校的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十条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三)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1.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2.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认真履行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的教育教学质量目标责任书。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坚持全学科、多课型听课评课制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每月召开一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题会议。

  3.组织和领导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

  4.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

  5.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领导和组织好学校的安全工作,确保教育教学安全稳定大局。

  6.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校长的职权:

  (一)严格执行上级核定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加强学校的内设机构及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工作。

  (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制定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确定教学进度,组织教学活动及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评价。

  (四)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学校各项收入。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与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与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拒绝接收工作调动和安排的教职工,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六)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

  第十三条学校设教育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其他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六条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及时发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贯彻国家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接受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纪律习惯、卫生习惯和文明礼貌习惯。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教务处、教育处、团委等人员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学校主动争取社会与家庭的支持,通过家长委员会、共建共管委员会,建立起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德育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通过“班主任论坛”等形式,定期对班主任进行交流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充分挖掘理念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形成浓厚的育人氛围。

  第二十四条重视学生的规范养成教育,全面落实《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深入持久地开展好“树规则意识,做文明学生,建和谐校园”活动,培养学生适应将来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开设课程: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科学(或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与社会(或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努力创造条件开设选修课程。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和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课程计划,大力开展分层次教学,循序渐进,启发诱导,教书育人,实现师生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根本转变,培养学生的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第二十八条全体教师要准确把握新课改理念,按照《教师教学常规》的要求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搞好课外辅导,倡导集体备课和互相听课,倡导通过作业与学生交流。

  第二十九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

  第三十条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搞好教师的学习进修,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开发符合学校实际的校本课程,构建和完善促进学生发展、师生提高的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一条加强现代技术教育,使广大学生普遍掌握现代技术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运用现代技术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贯彻《体育工作条例》,正确传授体育知识与技能,保证师生运动时间,给师生提供运动器械,提高师生的全民健身意识。

  第三十三条贯彻《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对广大师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建立定期师生查体制度,确保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四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完善各种手续,严控学生流失。

  第三十五条加强档案资料建设,为促进教师的成长,打好基础。

  第四章后勤管理

  第三十六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积极推进和完善总务后勤工作社会化的改革进程。

  第三十七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学,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学校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规定费用。

  第三十九条加强校舍、校产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学校公物管理、赔偿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四十三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教师必须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注重身教。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学校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设岗定员。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四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七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八条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为教师的发展及研究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五十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次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第五十三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实施。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学校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中区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原订有关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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