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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

来源:济南家长帮   作者:可可er   2018-04-26 13:31:39

关于《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知

  各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

  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现将《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山东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尊重青少年成长规律,坚持标本兼治、内外监管、综合施策,认真梳理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的深层次原因,从校内校外两方面着力,强化家校合作,坚持标本兼治、各部门协作治理。通过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强教育管理服务,科学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引导中小学校、广大家长尊重教育规律、转变育人观念,持续优化中小学生受教育环境,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回归素质教育本质,让中小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校内办学行为规范治理。

  1.规范课程开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课程设置要求,开齐课程,上足课时。必须坚持“零起点”教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学校每学期初必须公开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全程接受监督。

  2.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课后作业,小学三年级及以上课后作业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印发)要求严格控制。科学设计作业内容,提倡分层布置作业,不布置机械重复、死记硬背型作业。作业批改必须由教师完成,不得让家长批改作业。

  3.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一律免试招生入学。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十项严禁”纪律,禁止所有小学、初中通过考试、面试、面谈、考查等任何方式或擅自附加条件招生。

  4.严格规范日常考试。按照《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组织实施学生考试。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应单独反馈给学生。严禁单纯以学业水平成绩评价学生;严禁将学生学业水平成绩作为教师评价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二)开展教师有偿补课治理。

  1.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活动。在职教师均不得从事课外有偿家教,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无论是否取酬)。严禁教师“上课不讲、课后讲”。

  2.严禁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拉生源。所有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

  (三)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

  1.全面纳入监管范围。所有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展辅导培训的校外机构,均纳入监管范围。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统计摸底工作,全面摸清工作底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否则取消办学资格。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虽然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但尚未办理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的,一律指导督促其办理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拒不办理证照的要依法取缔。

  2.严格规范培训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下开展辅导和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报授予办学许可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组织培训辅导,接受监督管理。严禁校外机构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等级考试及竞赛。

  3.健全完善监管体制。各部门建立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监管行动。加强寒暑假、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的监管。对超范围开展经营(业务)、不按照备案组织招生培训、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4.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信息公开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电话,建立监督举报工作台账,对社会监督举报进行查核、登记、处理、跟踪。市、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举报渠道4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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